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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公司股权设计的基本方法

2023/4/18 23:41:10发布42次查看
创业公司股权设计的基本方法
对于股权设计这一课题,可能有的人很陌生、有的人一知半解,所以具体落实到设计上,会有不小的难度。那么下面,将着重介绍,股权设计的一些基本方法。
一、以股权比例为基础,设计创业公司股权
在进行股权架构设计之前,应该清楚地认识到股权架构不是简单的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应该以股东股权比例为基础,通过对股东权利、股东会及董事会职权与表决程序等进行一系列调整后的股东权利结构体系。股权是一种基于投资而产生的所有权。公司管理权来源于股权或基于股权的授权。公司决策来源于股权,同时又影响公司管理的方向与规模。股东只要有投资,就会产生一定的决策权利,差别在于决策参与程度和影响力。
1.控股股东
取得决策权的股东是法律上的控股股东。取得控股股东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实际出资达50%以上;二是直接实际出资没有达到50%,但股权比例最大,再通过吸收关联公司股东、密切朋友股东、近亲属股东等形式,以联盟形式在公司形成控股局势。
2.表决权的取得
没能通过以上两种方式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如何对公司进行控股呢?这种情况下,需要在公司成立之初时,在公司章程的起草方面下工夫,以扩大己方的表决权数。要实现股权设计目的,一般情况下是己方有一定的市场优势、技术优势或管理优势,通过这些优势弥补投资资金上的不足,以此换取表决权。
3.股权的弱化或强化
股权的弱化或强化是出于对实际投资人利益的保护,以及对吸引优秀人才的考虑。常规的“股权设计”遵循的是同等出资同等权利,但遇有隐名股东,干股等情况,一旦有人诉求其完整股东权利,或要求解散公司并要求分配剩余资产时,就会将公司推向危险的境地。因此,在实践中运用章程、合同协议等形式予以约束明确相关股东之间的权利取舍,才可以有效地避免今后产生纠纷。
4.表决程序
股东会与董事会是常见的公司重大事宜表决部门,但如何设计表决的形式及程序需要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定。有些封闭式的公司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必须全体股东2/3的表决权通过才可以;有些公司对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进入公司决策层及管理层的表决比例或时限做出特别限制。
总之,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己的投资目的、投资额和投资所占公司比例,结合各项优势对股权架构进行深入的分析考虑,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为公司稳健发展奠定基础。
二、设定股权锁定期限
股权锁定在维护核心创业团队稳定方面表现出色。没有利益绑定,就不可能打造一个无坚不摧的团队。创业公司没有巨量的资金,不可能用高薪招聘团队,只有用股权来给团队一个未来的预期。创业公司成功关键在于创业团队,而创业团队是否具有持续的战斗力需要一个合理的股权锁定。
1.何为股权锁定?
股权锁定,有两个层面的含义。第一个层面指的是用股权招募天下英才一起创业,通过员工持股使员工与创业公司同甘共苦,具有强烈的主人翁精神。改变之前的“公司老板+雇员”模式为“公司平台+股东/合伙人”模式,以激励公司全员创业;第二个层面指的是持股方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将所持的股权、股份和股票转让出去,这一期限即为持股锁定期,目的在于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这也是投资机构带来的理念,比如我投了你之后,公司的创始人或联合创始人,在公司的股权要有一个绑定期,比如3年、4年或5年。其实从投资人的角度来讲,时间越长越好,一个项目从天使到上市,平均时间是7~8年,但创始人都希望绑定期越短越好,目前通常是3~5年的股权绑定。
从天使的角度讲,你只承诺工作3~5年,如果过了绑定期你离开了公司,这公司谁来做?因此这个绑定期对ceo极其重要,任何一个创始公司,如果ceo离开了公司,短时期内很难找到人能够接替他,ceo一定是创业公司不可替代的资源,而企业的成败也都取决于ceo。
2.股权锁定的好处
在创业投资模式下,通常是投资人出大钱,但拿小头,是公司的小股东。创业者通常是出小钱或不出钱,但拿大头,是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了平衡投资人与创业者的利益,也为了维护核心创业团队稳定,锁定创始股东的股权,是合理的商业安排。
公司在某个期限如ipo之前,创始人如果想要转让股权,怎么办?出于对公司利益的考量,需要对其设置股权锁定。如果公司冲击ipo之路比较漫长,那么创始人要么在奔跑中ipo,要么累死。听起来好像很残酷,实际上保证了公司的利益。
3.股权锁定条款
股权锁定条款通常约定,未经全部或部分特定投资人许可,创始人在某个期限如公司公开发行上市前不得转让自己的股权。
(1)推荐条款: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未经投资人书面同意,创始人不得向任何人以转让、赠予、质押、信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处置或在其上设置第三人权利。为执行经公司有权机构批准的激励股权计划而转让股权的除外。
(2)制度背景:公司、创始人与投资人各方通常都希望创业团队长期稳定。为了实现创业团队与公司长期利益绑定,并维护创业团队的稳定性,限制创始人股东在上市前转让股权是解决方案之一。
创始人和投资人达成一致后,投资款一旦进入公司,股权价格就会增加。如果没有股权锁定条款,创始人在其股权成熟后,可以随时变卖自己的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使是在刚刚接受投资后。这对投资人来说是个非常大的变化,考虑到很多投资人在投资项目时,创始团队都是重要的考量因素,甚至是决定估值的因素,因此股权锁定通常是基于平衡此种关系而设置的。
但是,创始人通常在创始初期没有很高的工资,工作繁忙辛苦,因此很多条款中也会设置:经投资人同意的创始人股东小额套现,执行员工激励计划创始人将代持的员工股权转让给员工的除外。
(3)实现机制:有限责任公司注重“人合性”。对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换言之,公司法没有限制股东通过转股退出的权利。
需要说明的是,该规定只是《公司法》推荐交易方使用的指引性法律规范,交易方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另行约定以排除前述规则的适用。换言之,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股没有另行规定,原则上应当适用公司法的上述指引性规范。
在天使投资交易文件中经常看到的“股权锁定”条款与《公司法》可能相冲突的事项,例如:
● 绝对锁定。关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公司法》只是设定了其他股东同意和优先受让的程序要求,但原则上不禁止股东对外转股以保障股东退出的权利。但在常见的天使投融资法律文件中,通常绝对禁止创始人股东上市前转股。
● 反对方购买。根据《公司法》,如果其他股东反对创始人对外转让股权,反对方需要全部受让该拟转让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但在常见的天使投融资法律文件中,通常没有约定投资人如果拒绝创始人对外转股有接盘受让的义务。
这也不符合《公司法》原则上不禁止股东退出的原则精神。
对于上述与《公司法》指引性规范不符的制度设计,《公司法》留给各方的操作空间是通过公司章程另行约定,以排除这些指引性规范的适用。虽然这些制度设计与《公司法》指引性规范相冲突,但《公司法》并不禁止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事项进行其他约定。因此,建议将这些制度设计也写进公司章程。
总而言之,出于创业者与投资人利益平衡以及公允考虑,需要在投资协议中约定股权锁定条款,其中股权锁定期限最为重要。在股权锁定期间,假如创始人出于改善家庭经济状况的需要进行转股,必须经过投资人的同意认可,并签订相关决议后,可以转让少部分股权进行改善家庭经济条件。但通常情况下,公司创始人的股权将被持续锁定,直到上市或被并购。
4.股权锁定期的法律规定
目前,相关规章对于锁定期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具体如下。
公司上市(ipo)中的锁定期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5.1.4条规定: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12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投行实务中,参考有关案例,可以对公司首次发行股票中的锁定期规则总结如下。
(1)一般性规则:
● ipo前股东持有的股份一般锁定一年,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锁定36个月。
● ipo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的股份要锁定36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算起)。
(2)特殊性规则:
● ipo前12个月内进行过转增、送红股,视同增资扩股,锁定36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起算)。
● ipo前12个月内其他股东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的股份,要锁定一年;但不排除根据监管层要求追加锁定的可能。但如果该等股份受让自控股股东,很可能要锁定三年。
● 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
● 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其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
● 同时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其持有的股份可能要锁定三年。
● 对发行人业务有一定影响的股东,或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股东,虽然其成为股东的期限已超过首发前12个月,也可能要延长上市锁定期,锁定36个月。
此外,公司股东可以自愿作出超过法定要求的承诺。股东还可以追加承诺内容,如“锁定期+减持比例”的双重承诺。
公开增发和配股中的锁定期
对于公开增发和配股,目前没有锁定期的明文规定。在实务中,各个案例也不尽相同。大致说来,有以下几种操作模式:
(1)不规定锁定期。如方正科技配股,采用网上定价发行,发行对象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说明书中提到“本次配股完成后,本公司将申请本次发行的股票尽早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正科技配股说明书2006年12月19日)。又如“g人福”配股,发行对象为有限售条件股东和无限售条件股东,但均无锁定期的安排,发行完成后即可上市流通。
(2)根据发行对象的性质,规定锁定期。如益民百货配股,对无限售条件股东网上定价发行,对有限售条件股东网下定价发行。说明书中提到:“本次配股完成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配售的股票仍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东,其与原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流通时点相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配售得到的股票在配股完成后即可上市流通。”又如厦门国贸,区分a类和b类投资者,a类有优先认购权,但需锁定一个月,b类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无锁定期安排。
全流通环境下,在配股和公开增发中,没有锁定期的强制性规定,但在具体操作的时候,可以结合优先认购权对锁定期作出安排,这样有利于吸引大的机构投资者,增加发行成功的概率。
三、制定股权激励设计
股权架构设计主要是针对企业的投资人而言的,这自然也是他们应有的权利。在公司步入正轨,并一天天发展壮大的时候,人才是公司最迫切需要的资源。如何稳定员工、吸引优秀人才?导入股权激励方案是常用的方法。
1.设计要素
成功的股权激励方案首先考虑企业的发展周期,选择适合企业的方法,然后开始设计方案,而方案的设计主要着眼于以下六个关键因素。
(1)激励对象。激励对象也就是股权的受益者,一般有三种方式。一种是全员参与,这主要在初创期;第二种是大多数员工持有股份,这主要适用于高速成长期,留住更多的人才支持企业的发展;第三种是关键员工持有股份,受益者主要是管理人员和关键技能人员。对于激励对象的选择要有一定的原则,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宁缺毋滥,不要把股权激励变成股权福利、股权奖励。
(2)激励方式。常用的中长期激励方式有三类:股权类、期权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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