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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多项惠农补贴这样发放;贫困残疾家庭来福利了

2019/8/31 11:27:01发布159次查看

巨鹿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财政惠农补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惠农补贴资金)的发放流程,提高资金发放效率,避免“一户多卡”现象,方便群众查询和领取补贴资金,参照省、市有关补贴(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包括低保金、散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棉花补贴、农机购置补贴、休耕补贴、危房改造补贴、义务教育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高中助学金、中职国家助学金、老党员补助等补贴(补助)资金。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棉花补贴、休耕补贴、危房改造补贴等补贴资金是按户安排计发(以下简称到户补贴);农机购置补贴、低保金、散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义务教育、高中助学金、三免一助、老党员补助等是按人安排计发(以下简称到人补贴)。
第三条 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为解决惠民补贴“一户多卡”问题,结合我县目前银行网点布局和农户持卡的实际情况,暂定县农村商业银行为全县惠农补贴“一卡通”代理银行,其社保卡为惠农补贴“一卡通”银行卡。
第五条 按本办法发放的到户补贴发放到户主社保卡;到人补贴发放到本人社保卡。
第六条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辖区内的村(居)委会统计农户社保卡信息,包括姓名、社保卡号、身份证号,建立统一的银行卡信息数据库。
第七条 按本办法发放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基础数据由各村(居)委会负责统计、核实后报送所在乡镇、经济开发区,乡镇、经济开发区审核汇总后报送县政府各相关部门,由其审核确认无误后,按相关规定通过县农村商业银行直发到户(到人)。
需要通过财政直发的补贴资金,由县政府各相关部门提交发放申请,县财政局和县农村商业银行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发放。
第八条 财政惠农补贴发放数据实现动态管理,包括:发放标准应按国家规定的时间执行,农户社保卡因丢失或其他原因需更换社保卡的,人员自然增减和政策性增减变更等应随时将变动信息逐级报送。
第九条 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村(居)委会负责公开公示,公开公示内容包括农户姓名、社保卡号、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或按有关资金文件要求的公开公示内容),在村(居)公开栏公示7天,并留影像资料,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公示有异议的要及时查实更正并再次张榜公布。
第十条 在发放中发现错误数据要及时更正,正确数据按本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进行统计,有关乡村和部门不得任何理由拖延更正数据报送。
第十一条 职责分工:
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咨询和财政惠农补贴对象、补贴标准、项目、金额的审核把关,及时向县财政局申报补贴指标资金,并向县财政局(或代发银行)提交发放电子清册、纸质版;
县财政局负责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的综合协调,筹集拨付(或下达)补贴资金,向农村商业银行传送电子清册、纸质版;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村(居)及时做好补助对象的公示以及基础信息采集和错误信息更正等相关工作,并指导农户激活社保卡;
县农商银行向县财政局提供每次发放的成功清单和失败清单,将每次发放失败资金及时反馈,免费向农户提供资金到账短信,免收社保卡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
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乡村在惠农补贴资金数据统计、传送、公示和资金发放的各环节不得借机向农户收取费用,并接受县纪监委、审计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及其工作人员在惠农补贴资金的管理发放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关于本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国家、省、市已出台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9年考入高等院校贫困残疾学
生及贫困残疾家庭子女实施资助工作的
通知
一、承办单位
巨鹿县残疾人联合会
二、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资助范围。
纳入建档立卡、特困供养、低保范围的当年考入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大学本科院校(含特殊教育大专、本科)、研究生院校的巨鹿县籍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
(二)资助标准。
1.贫困残疾研究生由省本级一次性资助每人6000元。
2.贫困残疾本科生由省本级一次性资助每人5000元。
3.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研究生、本科生由省本级一次性资助每人3000元。
4.市辖县(区)贫困残疾大学专科生由市本级一次性资助每人3000元,省财政直管县贫困残疾大学专科生由县级一次性资助每人3000元。
5. 市辖县(区)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专科生由市本级一次性资助每人2000元,省财政直管县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专科生由县级一次性资助每人2000元。
三、资助对象条件和提供申请材料
(一)资助对象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
2.遵守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团结同学,奋发向上。
3.残疾学生本人或家长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进行资助:
①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②家庭纳入建档立卡范围;
③特困供养的残疾人。
(二)提供申请材料。
1.学生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学生本人或父母其中一方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3.当年录取院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4.学生证复印件或学校入学证明(原件);
5.最低生活保障证、建档立卡证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提供其中一项即可)。鉴于申请资助的学生还没有入学,可先按程序进行申报,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签订承诺书,待学生入学办理学生证或学校入校证明后,再补充申请资料。对于不入学的学生,资助资金予以追回。
四、申报程序
申请资助的大学本科生、研究生需携带申请材料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填报《邢台市资助当年考入高等院校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申请表》,县(市、区)残联将申请材料连同邢台市资助当年考入高等院校贫困残疾学生汇总表、邢台市资助当年考入高等院校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汇总表于2019年8月20日前报送市残联, 市残联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存档。
五、申报截止时间
2019年受资助学生申报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18日,逾期不再受理,请符合条件的考生抓紧时间申报。
县残联联系电话4318510
各项惠农政策、资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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